法学视角下生态用地的内涵与外延

被引:19
作者
唐双娥
机构
[1] 湖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耕地; 未利用土地; 陆地水域; 生态用地; 生态退耕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01 [土地经济学];
学科分类号
082802 ; 1204 ; 120405 ;
摘要
法学上的生态用地不宜采纳生态中心的观点,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功能重要的土地。现代法学上的土地不包括水资源在内,决定了法学上生态用地宜作为国土范畴,才能将生态功能重要的陆地水域纳入其内。耕地的生态条件虽好,但因其实现粮食安全的立法目的决定了不宜纳入生态用地。以实现"粮食换生态"目的的生态退耕地,因不宜作为耕地决定了应为生态用地。只有那些历史上形成的生态条件恶化、只能保存其现状的未利用土地,才可纳入生态用地的范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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