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立法预案仍须着力完善

被引:34
作者
童之伟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监察委员会; 监察立法; 监察机关; 留置; 职务犯罪;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7.10.005
中图分类号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推进国家监察立法的研究已比较深入,有些意见已获我国法学界普遍认同。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没必要抢时间赶进度,也不必赶在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通过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所需的法律。可以考虑将全国人大审议表决监察立法的时间推迟到2019年或更晚。如果为建立国家监察体制而修改宪法、制定相关法律的路线图时间表不能调整,也完全可以理解,不过,此种情势下最好制定出一部包括监察机关组织、权限,监察程序和监察官等方面内容的综合监察法,应考虑从制定综合性的监察法的形式、调整对象的范围、职权、工作责任制等十四个具体方面完善现有的改革设想。
引用
收藏
页码:66 / 76
页数:11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应遵循比例原则 [J].
王建学 .
法学, 2017, (05) :39-49
[2]   关于监察制度立法问题的探讨 [J].
马岭 .
法学评论, 2017, 35 (03) :159-162
[3]   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修宪保障 [J].
焦洪昌 ;
叶远涛 .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17, (03) :10-16
[4]   从机关思维到程序思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方法论探索 [J].
秦前红 ;
底高扬 .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70 (03) :5-13
[5]   对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些建议 [J].
刘松山 .
中国法律评论, 2017, (02) :32-38
[6]   国家监察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J].
姜明安 .
法学杂志, 2017, 38 (03) :1-10
[7]   将监察体制改革全程纳入法治轨道之方略 [J].
童之伟 .
法学, 2016, (12)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