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自决权是指当事人对其自身相关数据自行决定是否披露与使用的终极掌控的权利。从积极的维度来看,它体现为当事人对自身信息的全面知情与把握,即对信息的知情(可获取)、对使用的知情(可掌控)、对保护的知情(隐私)、对占有的知情(财产)。从消极的维度来看,它体现为不知情。由于某些特殊信息仅具有统计学上的提示意义而不关乎当事人自身确定无误的知识,因而有些公民出于维护个体自由发展潜能的考量,会主动行使不知情权。信息自决权是普遍的人格权与自我决定权在信息时代的体现与表达,它反映了公民维护自身内在同一性、精神主权和独特人格的合理诉求,关涉到公民对其自身图景的自我理解以及一种积极的、自我认同性得以肯定的生命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