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医药“专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探讨

被引:24
作者
蔡仲德
雷燕
机构
[1] 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
[2] 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 北京市
[3] 北京市
关键词
中医药; 专有权; 法律保护;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目的:探讨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我国传统医药的可持续发展,有针对性地制订体现中医药知识产权特殊性的法律保护制度。方法:查阅相关文献,分析建立中医药专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及其依据。结果:国际上对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立法已有先例;无论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其它文件,均不禁止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政策与措施,只是这些政策与措施不得违背WTO的基本原则;国外、境外对中医药的立法正在不断加强。结论:我国建立中医药“专有权”法律保护制度十分必要,最好的办法是加速中医药自身的发展,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医药科技的投入和加速其创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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