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

被引:35
作者
杨欣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
关键词
行政合同; 民事合同; 公权力; 公共利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合同定性的不同 ,直接决定其适用规则与救济渠道的差异。我国现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 ,就总体而言 ,偏于抽象 ,操作性不强。西方国家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标准多元且具有成文化趋势。借鉴西方经验 ,我国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 ,应以合同是否具有公法性质为判断中心 ,以公权力因素与公益因素作为主要判断基准 ,建立多元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则体系
引用
收藏
页码:121 / 127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14 条
[1]   行政合同制度的比较、反思与重构 [J].
李煜兴 .
南京社会科学, 2003, (07) :74-79
[3]   略论我国行政契约的认定标准 [J].
肖芳 .
兰州学刊, 2002, (05) :73-74+95
[4]   略论我国宪法财产征用制度的缺陷 [J].
李累 .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2, (02) :8-14
[5]   论行政契约的含义——一种比较法上的认识 [J].
余凌云 .
比较法研究, 1997, (03) :102-107
[6]   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是行政合同 [J].
邱纪成 .
现代法学, 1995, (04) :34-35
[7]  
经济行政法基本论[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王克稳著, 2004
[8]  
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M]. 山东人民出版社 , 陈新民著, 2001
[9]  
行政法学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HartmutMaurer)著, 2000
[10]  
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应松年主编,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