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定义之反思与重构

被引:24
作者
卢海君
机构
[1] 对外经贸大学
关键词
电影作品; 表现形式; 视听作品; 创作方法; 录像制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各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定义基本上都是从"表现形式"这一角度入手来进行的。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定义除了"表现形式"的限定性之外,还加上了"创作方法"的限定性,即电影作品必须是通过"摄制"的方法创作的。这样一来,诸如动画片、电脑游戏中的动画场面、FLASH等新型的在"表现形式"方面同于电影作品的作品,由于不是用"摄制"的方法创作的,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无法明确定位。在未来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应当重新对电影作品进行定义,去除"创作方法"的限定性,并应借鉴美国版权法有关电影作品和视听作品的规定,从"表现形式"这一角度出发建构一个在外延上大于电影作品的"视听作品"这一版权客体类型,并对电影作品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我国著作权法邻接权部分应当作出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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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2004, (05) :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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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6, (02) :70-74
[4]  
版权客体论.[M].卢海君; 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5]  
欧盟知识产权法.[M].李明德; 黄晖; 闫文军; 著.法律出版社.2010,
[6]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吴汉东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  
知识产权法.[M].郑成思著;.法律出版社.2004,
[8]  
知识产权法.[M].韩松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9]  
著作权法.[M].李明德;许超著;.法律出版社.2003,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知识问答.[M].胡康生;肖峋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