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流转环节的法律规制

被引:6
作者
高志明
机构
[1] 燕山大学法学系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信息流转; 信息处理; 信息传输; 法律规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个人信息流转的主体包括公务主体(或公益主体)与私务主体(或私益主体)。个人信息收集的一般规则包括:目的特定、知情同意、限制收集、内容正确等,公务主体与私务主体收集个人信息还存在不同的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设定主要就是为了保证个人信息处理的安全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的安全规则要求个人信息处理主体采取一定的组织措施,要求处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强调计算机设备与系统的安全。公务部门传输个人信息必须以法律的规定或授权为前提条件,必须在行使公权力的职能范围内进行;公务部门以外的主体传输个人信息受到诸多限制。"安全港"机制是美欧之间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一种安排。个人信息利用是获取、处理、传输个人信息的最终目的,也是出现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核心环节。利用个人信息应当遵照: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当事人自愿;符合特定的目的等。个人信息交易是主要以市场机制进行调节、辅以必要的国家干预的信息资源配置行为。特殊个人信息保护有特殊制度,包括敏感个人信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特殊种类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信、医疗、金融、信用等特殊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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