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溯及力认定

被引:2
作者
彭卫东
沈言
机构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修正案(七); 徐绍; 定罪处罚; 溯及力; 隐瞒境外存款罪;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2.02.005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101 ;
摘要
<正>【裁判要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时间的判定是准确认定刑法溯及力的前提条件。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仅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系该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故应以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时间节点作为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时间,在此基础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溯及力问题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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