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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公司犯罪的性质
被引:1
作者:
刘龙
王丽静
机构:
[1]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关键词:
挂名股东;
个人犯罪;
审判实践;
被告人;
单位犯罪;
自然人;
公司法;
商法;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18.020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4 ;
摘要:
<正>【裁判要旨】被告人以家庭共同成员为股东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同,不能有效区分,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犯罪应认定为个人犯罪,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案号一审:(2012)淮刑初字第0699号【案情】被告人孟凡太于2007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安徽省宿州市亚圣种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9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孟凡太,公司股东为孟凡太及其妻子顾成侠。被告人张玉苹于2004年11月2日注册成立安徽省宿州市农赢种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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