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公司犯罪的性质

被引:1
作者
刘龙
王丽静
机构
[1]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挂名股东; 个人犯罪; 审判实践; 被告人; 单位犯罪; 自然人; 公司法; 商法;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18.020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4 ;
摘要
<正>【裁判要旨】被告人以家庭共同成员为股东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同,不能有效区分,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犯罪应认定为个人犯罪,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案号一审:(2012)淮刑初字第0699号【案情】被告人孟凡太于2007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安徽省宿州市亚圣种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9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孟凡太,公司股东为孟凡太及其妻子顾成侠。被告人张玉苹于2004年11月2日注册成立安徽省宿州市农赢种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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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分 [J].
杨国章 .
北方法学, 2011, 5 (05) :7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