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引:96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清华大学
关键词
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立法理由; 事后受贿; 数罪并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为他人谋取利益"旨在说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包括行贿人、行贿人所指示的第三人以及单位,"利益"包含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将"为他人谋取利益"限定为客观上实施了谋取利益的具体职务行为或者解释为主观要件要素,不具有合理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先没有约定,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收受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财物的,成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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