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权益分配机制中,《民族区域自治法》建构了一个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利益的制度框架:自治机关享有优先开发利用本地区自然资源的权力;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应做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然而,这些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应当以改善资源地民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为出发点和归宿,从提升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民众的生存与发展能力两个方面改革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权益的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