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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权与条件说
被引:27
作者
:
龙宗智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四川大学
龙宗智
机构
:
[1]
四川大学
来源
:
人民检察
|
1999年
/ 03期
关键词
:
公诉权;
检察机关;
程序性;
司法机关;
检察院;
实体性;
刑罚权;
法律工作者;
检察官;
被告人;
请求权;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26 [];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不具有实体判定权能。但公诉机关运用不起诉权时,实际起着“司法”的作用。不诉权的运用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也利于诉讼经济。公诉权是一项具有专属性的法定职权,由检察机关独占。法院只应享有公诉改变的建议权、要求权而不享有强制性决定权。公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特定的诉讼条件,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程序原则。判断公诉机关是否滥用公诉权,不必以法院是否作出有罪裁决为标准,而应当根据公诉权行使的诉讼条件是否具备来判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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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4 / 47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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