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制现代化的标准

被引:12
作者
公丕祥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
关键词
程度; 韦伯; 形式化; 社会系统; 法律形式主义;
D O I
10.19934/j.cnki.shxyj.1992.03.011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颇具理论性和现实性的法律社会学论题。本文的主旨在于初步建立起一种评价标准架构,以便为该论题的深入研究提供基本的分析工具。文章认为,法制现代化表征着前现代社会法律系统向现代社会法律系统转变这一过程及其运动规律,体现了法律文明成长的时代精神。文章提出并区别了评价法制现代化程度的实证标准与价值标准,并对二者的理论要素作了初步探讨。最后,文章分析了法制现代化的两类标准之间的关系,强调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标准构成了法制现代化的实证标准的思想基础、价值目标和评价尺度,因而优先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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