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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法定赔偿解说
被引:2
作者
:
王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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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文起
矫玉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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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矫玉增
机构
:
[1]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中国市场
|
2006年
/ 48期
关键词
:
法定赔偿;
数额;
赔偿损失;
侵犯知识产权;
侵权人;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法定赔偿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直接规定因侵犯知识产权由侵权人给予被侵权人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赔偿的制度。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8条第二款、商标法第56条第二款均作出了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赔偿的规定。法定赔偿是由法律明文规定赔偿损失的数额或数额幅度。在商标法、著作权法修改之前,侵权赔偿是以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的实际数额来确定赔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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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0 / 21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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