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何在?——当代中国法律解释学的境遇之一

被引:9
作者
陈金钊 [1 ,2 ,3 ]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2]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3] 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学; 法治; 形式主义法学; 实质主义法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当代西方的法律解释学者放弃了对法律解释正确性的追求,认为所有的解释都是基于不同的理解。这对法治来说无疑是毁灭性的立论。不管法律解释有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正确理解,对一个维护法治的法律人来说,起码在姿态上应该追求正确的解释。虽然正确解释的立论已经被哲学的实质主义所解构,但是从逻辑上说,一般性的法律可以作为解释是否正确的标准。解释结果的合法性、客观性以及有效性,是法律解释者应当坚持的原则,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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