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常常给他人带来非自愿的成本或收益 ,本文称之为经济法的外部性。经济法的外部性 ,根源于经济法的本位利益———公共利益具有显著的经济性与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经济法的外部性 ,一方面使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不能得到有效克服 ;另一面使经济法自身的价值受到了不利影响。内在化经济法之外部性 ,须用类似产权界定的方式 ,明确界定中央与地方的经济立法权、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权 ,完善经济立法程序制度 ,建立经济立法损害补偿制度 ;须在完善经济法公共实施制度的同时 ,完善经济法私人实施制度 ,建立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相互配合 ,相互补充的经济法实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