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的实质是“受教育平等权”——透析齐玉苓被冒名顶替案的司法解释

被引:5
作者
温毅斌
机构
[1]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法院
关键词
受教育平等权; 陈晓; 姓名权; 齐玉苓; 司法解释; 受教育权;
D O I
10.16194/j.cnki.31-1059/g4.2003.07.011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正> “联合国宪章”、我国宪法确立的“受教育权”实际上其本质是指人的“受教育平等权”,或者称之为“享有国家、社会教育资源和国家、社会提供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它属于人权中“平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所谓人的受教育平等权更确切地讲是指“人有获得国家为其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客观物质条件的权利”。在我国立法史上,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就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权”。“受教育”仅仅是人作为社会个体成员(或称“公民”)的一种主观行为状态,是一种一般民事行为,而不是能产生民事和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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