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探讨

被引:16
作者
王生田 [1 ]
宋立刚 [2 ]
机构
[1]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天津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关键词
药品不良反应; 补偿机制; 必要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R95 [药事组织];
学科分类号
1007 ;
摘要
目的:探讨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ADR)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方法:分析ADR补偿机制,介绍我国台湾的药害救济制度,提出ADR的法律责任与有关法律关系。结果与结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ADR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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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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