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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探讨
被引:16
作者
:
王生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王生田
[
1
]
宋立刚
论文数:
0
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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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天津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宋立刚
[
2
]
机构
:
[1]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天津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来源
:
中国药房
|
2006年
/ 04期
关键词
:
药品不良反应;
补偿机制;
必要性;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R95 [药事组织];
学科分类号
:
1007 ;
摘要
:
目的:探讨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ADR)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方法:分析ADR补偿机制,介绍我国台湾的药害救济制度,提出ADR的法律责任与有关法律关系。结果与结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ADR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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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44 / 246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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