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认定

被引:5
作者
郝兆亮 [1 ]
薛妮 [2 ]
机构
[1]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关键词
预告登记; 刘益; 华泰; 商铺; 房屋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 借款;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6.17.018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裁判要旨】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一并审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不应受制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外观和名称,而应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的实质内容来决定。实践中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特征、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履行方式是否有违常理等方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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