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定位与使命

被引:14
作者
郭道晖
机构
[1] 湖南大学
关键词
法理学; 法哲学; 部门法哲学;
D O I
10.13852/j.cnki.jshnu.2007.06.004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法理学与法哲学和部门法哲学本是相通的,都是研究法的本体、本质、理念,解答"法的根本难题"的学问,不止阐释法是什么,更在于追究"应当是什么"和"为什么"。强调它们的区别是基于我国过去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理论基础薄弱而产生的中国独有的问题。法理学不要自命不凡,它不是部门法学之上的法学,倒应是源于其中和超然其外,为部门法学提供基本理论的支持,并曾担当为法学界披荆斩棘、遮风挡雨,进行法学启蒙等特殊任务。但部门法学也不要对它有过高的"实用化期待"。文章还略述了当前法理学面临的危机和法学家的政治与道德责任与使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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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诠释 [J].
徐爱国 .
中外法学, 1997, (04) :115-120
[2]  
法理学.[M].卓泽渊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
[3]  
法理学.[M].(德)伯恩·魏德士(BerndRuthers)著;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
[4]  
黑格尔的法权哲学.[M].林喆 著.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5]  
法哲学原理.[M].(德)黑格尔;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
[6]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问题.[M].[俄]普列汉诺夫(Т·В·Плеханов) 著;张仲实 译.人民出版社.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