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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续论
被引:17
作者
:
崔建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崔建远
机构
: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中国法学
|
2008年
/ 03期
关键词
:
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合同;
撤销;
二重让与;
债权打包让与;
诉讼时效;
D O I
:
10.14111/j.cnki.zgfx.2008.03.005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现实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权让与通知与否影响不到这个事实。债权让与合同存在着可撤销的原因时,当事人即可主张让与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并非总能够对抗受让人。对于债权打包让与,可将打包的债权拆包,就每一项债权专门成立一个债权让与,分别赋予其法律效力;亦可将打包债权视为一个"物",按照一项债权让与处理。债权让与通知为一种事实通知,其本身不得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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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8 / 54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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