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续论

被引:17
作者
崔建远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合同; 撤销; 二重让与; 债权打包让与; 诉讼时效;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8.03.005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现实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权让与通知与否影响不到这个事实。债权让与合同存在着可撤销的原因时,当事人即可主张让与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并非总能够对抗受让人。对于债权打包让与,可将打包的债权拆包,就每一项债权专门成立一个债权让与,分别赋予其法律效力;亦可将打包债权视为一个"物",按照一项债权让与处理。债权让与通知为一种事实通知,其本身不得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引用
收藏
页码:48 / 54
页数:7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