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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3
作者
:
喻海松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喻海松
机构
:
[1]
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0年
/ 05期
关键词
:
淫秽电子信息;
未成年人;
定罪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
移动通讯终端;
出版;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05.005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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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 / 19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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