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3
作者
喻海松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淫秽电子信息; 未成年人; 定罪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 移动通讯终端; 出版;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05.005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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