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信托制度的法效意义

被引:4
作者
徐开墅
机构
关键词
信托制度; 受益人; 财产; 金融制度; 公益信托; 受托人; 香港;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1991.04.023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一、香港信托制度的法律渊源香港法主要导源于英国法,部分民事法制则也受旧中国大清律例的影响,作为民间习惯使用,但信托制度几乎全部因袭英国法例。英国普通法不承认土地遗赠的法律效力,衡平法却承认了封建土地的第三者收益权,十六世纪就形成了信托制度的最早雏形.随着衡平法的发展,用益权(usufruct)逐渐演变为现代意义上的信托。普通法只承认公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而衡平法则允许设立信托,可以使原合法所有人之外,指定自己或者第三人有权享有地产的收益权。近代信托财产已发展到可以扩大到土地以外的其他产权。英国除判例法之外,还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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