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理性思考

被引:16
作者
王丽萍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契约自由; 限制; 格式合同;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契约自由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将契约自由绝对化,因其带来了一系列严峻的社会问题,各国采取措施对其加以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契约的衰落或死亡”,相反是契约法理论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丰富与发展。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石和灵魂,同时,必须辅之以适当的限制、适度的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从本质上说只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忽视市场对于资源配置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忽视对自然人、法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主体意识和自由意志的尊重,把政府调控的手段目的化、政府调控的功能绝对化、政府调控的形式随意化,则必然导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扭曲。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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