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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思考
被引:1
作者
:
褚国良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褚国良
机构
:
来源
:
山东劳动保障
|
2007年
/ 11期
关键词
: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
生产力;
用工单位;
用人单位;
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一是证明作用。书面劳动合同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如实记录,如果双方就劳动合同发生纠纷,便于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公正、及时地处理纠纷,也有利于执法部门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监督。二是调整作用。在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在劳动权利和义务体系中起着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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