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协商的几个基本问题

被引:13
作者
张献生
机构
[1] 中共中央统战部
关键词
立法协商; 协商主体; 协商组织; 协商效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62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立法协商作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开辟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新领域,但是,我们对立法协商的有关问题则需要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政协作为立法协商的组织者和推动者,不宜以政协的名义与立法机构或人员进行立法协商。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应该积极参与政协的立法协商,但是,政协不是民主党派参与立法协商的唯一渠道。立法机构作为立法协商的主体和主导,是立法协商主要的和经常的组织者。提高立法协商效能的根本要求,是充分听取和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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