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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协商的几个基本问题
被引:13
作者
:
张献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共中央统战部
张献生
机构
:
[1]
中共中央统战部
来源
: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
2014年
/ 05期
关键词
:
立法协商;
协商主体;
协商组织;
协商效能;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62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立法协商作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开辟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新领域,但是,我们对立法协商的有关问题则需要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政协作为立法协商的组织者和推动者,不宜以政协的名义与立法机构或人员进行立法协商。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应该积极参与政协的立法协商,但是,政协不是民主党派参与立法协商的唯一渠道。立法机构作为立法协商的主体和主导,是立法协商主要的和经常的组织者。提高立法协商效能的根本要求,是充分听取和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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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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