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诚信当事人的保护

被引:29
作者
徐国栋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
关键词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诚信当事人; 拟制的婚姻; 无过失当事人;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3.05.008
中图分类号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法中无拟制婚姻制度,几乎造成错误处理重婚案件中的诚信当事人的案例。拟制婚姻制度发源于罗马法,以保护有诚信当事人的无效婚姻中的子女为目的,该制度在中世纪被教会法按同样的目的重拾,经过世俗学者的加工,它发展为既保护无效婚姻中的诚信当事人,也保护他们的子女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之旁,有保护无效婚姻的无过失方的制度,但巴西和意大利的立法者逐渐认识到无过失与诚信的差异,都同时规定对无效婚姻中的诚信方和无过失方的保护。我国《婚姻法》既无对无效婚姻中诚信方的保护,也无对无过失方的保护,是为必须填补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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