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

被引:11
作者
田颖超
机构
[1] 河南省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
关键词
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 公共产品; 补偿机制;
D O I
10.14123/j.cnki.swcc.2007.01.008
中图分类号
S157 [水土保持];
学科分类号
0815 ; 082802 ; 090707 ; 0910 ;
摘要
长期以来,水土保持投入机制单一、总量不足的问题一直制约着水土保持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农村“两工”取消后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探讨水土保持的公共产品属性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是改变水保投入方式单一的有效手段。借鉴生态环境补偿方面的研究成果,结合近年来水土保持执法实践,对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必要性、补偿机制的基础和补偿的主体、名称、标准及补偿范围等进行了阐述,提出水土保持是公共产品,非公益类项目法人或自然人对其占用(损坏)应当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应以具有水保功能“物”的市场造价为基础、兼顾“物”的水保功能价值,补偿适用范围取决于水土流失是否对当地及周边造成危害和影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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