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实质探讨——寻求政策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

被引:14
作者
陶钟太朗 [1 ]
杨环 [2 ]
机构
[1] 成都大学政治学院
[2]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文化商学院
关键词
土地法学; 三权分置; 主体权利; 集体成员权; 土地经营权; 物权塑造;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2 [农业土地法]; F321.1 [土地问题];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1204 ;
摘要
研究目的:寻求并塑造对农地"三权分置"进行调整的妥适法律规范。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类比推理法、系统分析法。研究结果:从制度的妥适表达看,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质并非三种具体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而是三类主体之间享有的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这三类主体即是农民集体、农民(农户)和土地流入方。农民集体所享有的权利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农户)享有的权利则是一种集体成员权(可以"承包权"指称)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入方的权利则为土地经营权。研究结论:农民(农户)集体成员权的调整可依据既存规范性文件,土地经营权必须进行物权塑造,农地"三权分置"才能得以在制度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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