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中、美、英执业药师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思考
被引: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何训贵
尤启冬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药科大学药化教研室,中国药科大学药化教研室南京,南京
尤启冬
机构
:
[1]
中国药科大学药化教研室,中国药科大学药化教研室南京,南京
来源
:
中国药师
|
1998年
/ 02期
关键词
:
执业药师制度;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R95 [药事组织];
学科分类号
:
1007 ;
摘要
:
<正>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在药品生产过程及销售和使用过程中都必须确保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世界各国对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都特别重视,对从业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英国早在1815年就颁布了药师法,此后美国(1869年)、日本(1898年)、我国台湾地区都相继发布了“药房法”、“药事法”或“药剂师法”。规定只有向政府注册的药师才有资格负责药品的发放与调配。我国曾于1943年由当时的国民政府公布过“药师法”。解放后,1984年颁布了“药品管理法”,但与国际惯常做法仍相差甚远。
引用
收藏
页码:62 / 63
页数:2
相关论文
未找到相关数据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