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之选择

被引:6
作者
孙长坪
机构
[1] 湖南商务学院
关键词
国有企业; 企业法主体概念; 公产企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国有企业概念未能表述企业法律形态,不能作为企业法主体概念。我国国有企业可表述为六类企业主体概念。即公共企业、公有公司、相对公有公司、公产合作社企业、公产参股公司、公产合作企业。这六种企业又统称公产企业,即由公有资产投资者全部或部分投资形成的、含有公有产权的、具有经营性特征的各种形式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公产企业概念比国有企业概念能更准确地表达这类企业的经济性质,更好地反映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更好地体现现代企业的内在规律,比国有企业概念更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法主体概念的要求。我国应整合现行国有企业法律法规,完善以公产企业为企业法主体概念的企业立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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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3 / 103+190 +190
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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