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

被引:2
作者
宋航
机构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股权转让协议; 张红; 股东权利; 股东权; 非法证券活动; 被上诉人; 上海市公安局; 法律保护;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9.18.012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还必须在国家允许的交易场所内进行。非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应当追究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个人从场外取得的股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股东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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