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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
被引:2
作者
:
宋航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宋航
机构
: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09年
/ 18期
关键词
:
股权转让协议;
张红;
股东权利;
股东权;
非法证券活动;
被上诉人;
上海市公安局;
法律保护;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09.18.012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还必须在国家允许的交易场所内进行。非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应当追究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个人从场外取得的股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股东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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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7 / 49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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