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对象的几个问题

被引:12
作者
薛瑞麟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直接; 人的活动; 整体与部分; 归属; 行为对象;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7.05.008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将犯罪对象定义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的问题是:一些罪的对象不具有被犯罪作用的直接性;将人的活动置于犯罪对象之外,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用现象与本质这对范畴来说明犯罪对象与客体的关系,在总体上弊大于利。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物或活动,是法益的构成要素,他们与法益是内部要素与整体的关系,应归该属犯罪客体一章。假币、贿赂、赌资等是行为对象,后者不包括具体的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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