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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被引:1
作者
:
机构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2007年
/ 04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5 ;
摘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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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6 / 44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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