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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引:40
作者
:
机构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2006年
/ 06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5 ;
摘要
: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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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7 / 42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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