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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玉诉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被引:1
作者
:
机构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2015年
/ 09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1 [民事诉讼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6 ;
摘要
:
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预防侵害的发生。地铁公司主要以自动检票闸机控制乘客的进出站,如果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通过闸机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由此导致乘客在无法得知安全通行方式的情况下受伤,则应认定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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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5 / 48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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