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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被引:1
作者
:
机构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2011年
/ 05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5 ;
摘要
:
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而不能改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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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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