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水法诉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被引:2
作者
机构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6 ;
摘要
生产者应对其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自行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成为其免责之法定事由。生产者不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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