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代孕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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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萌
机构
[1] 扬州大学
关键词
代孕; 规制模式; 准代孕;
D O I
暂无
年度学位
2013
学位类型
硕士
导师
摘要
在医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人工生育技术应运而生,代孕被逐渐应用到现实生活中。代孕犹如一把双面剑,一方面,它为那些不能通过自然生育方式养育后代的家庭圆梦,使他们获得了繁衍自己后代的机会,维持了这些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另一方面,它打破了传统的生育方式,对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现行法律造成了巨大冲击。纵观国外立法,各国对代孕行为看法莫衷一是。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对代孕行为持否定态度,而英美法系国家对代孕行为尤其是其中的妊娠型代孕持肯定态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代孕的规定比较简单,持绝对禁止态度,2001年卫生部公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均明令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手术。笔者认为,我国事实上已出现代孕市场,且呈现出供需两旺的状态,笼统的一味加以禁止已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因此适当开放代孕行为并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其必要性、合理性与紧迫性。 论文通过采取比较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与实证分析方法,通过比较国外各国对于代孕行为的立法经验,针对代孕生育的特点,更加全面地认识了代孕的法律关系。论文从不同学科视角剖析,论证了我国实施代孕行为的必要性,并对我国的代孕行为法律规制措施提出了理论框架和具体建设性构想。基于此,论文共分四部分。 论文第一部分阐述了代孕的概念,代孕作为实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重要途径,是指运用现代医疗技术将丈夫的精子注入代孕者的体内受精,或将人工受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入怀孕者的体内怀孕,分娩的胎儿由妻子以亲生母亲身份抚养的行为;第二部分讨论了我国实施代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该部分是我国适当开放代孕行为的理由,论文从多方面详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进而从反面论证了我国实施代孕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在考察外国法关于代孕的立法情况的基础上,探讨了国外代孕立法给我国的启示。首先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四个国家的三种立法模式——私法自治型、政府管制型和完全禁止型,通过比较、剖析,论证了某些立法可为我国的代孕行为提供有益借鉴;第四部分提出构建我国代孕行为法律规制的一些完善的制度构想,该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具体内容包括规制的选择模式、原则性规定、措施的构建,做到从立法、行政、司法各个方面来规制我国代孕行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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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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