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景区管理经历了从纯公益性管理到政府专营、企业经营,再到现代企业制度经营四个阶段。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旅游景区管理存在着所有权主体缺位、高负债下的债权治理软约束、行政性治理色彩鲜明等问题,景区经营管理模式创新势在必行。公司治理理论对于中国旅游景区管理模式的改造和创新具有较大的启示和指导意义,为景区管理模式提供了参照模板,其中的利益相关者治理为景区管理主体多元化提供了直接的指导。要用公司治理理论对中国旅游景区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就必须使旅游景区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明确的产权关系以及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进行旅游景区管理模式创新时必须坚持保护旅游景区所有者利益原则、保护旅游景区相关利益主体权利原则、信息公开化原则、旅游景区可持续发展原则、社区参与原则。选择在旅游景区管理中实施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经济型治理模式,有利于旅游景区内部制衡和约束、有利于对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形成有效保护,也有利于旅游区社会责任的实现。旅游景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经济型治理模式的实现途径包括正确界定旅游景区利益相关者、合理重构旅游景区内部治理结构、不断优化旅游景区外部治理环境。旅游景区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社区、股东/债权人、雇员、旅游者、旅行社、酒店、旅游交通等。旅游景区内部治理结构的重构可以通过强化董事会监督职能、建立共同治理的监事会制度、塑造高效的经理人激励和约束机制、选派职工参与景区治理、引入治理咨询委员会、提供社区参与机会来实现。只有通过金融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国家法律法规、社会舆论对旅游景区的外部治理,才能不断优化旅游景区的外部治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