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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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筱曼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行业协会; 反垄断法; 限制竞争行为;
D O I
暂无
年度学位
2006
学位类型
硕士
导师
摘要
国际上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根据ISIC体系(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本文的主题行业协会属于其中的第三大类,是指在同业市场的经济主体为共同利益而依法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一定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依据我国相关学者的调研结果,行业协会在我国整个非营利组织中占据了22.4%的比例。这一统计数据足以显示行业协会在我国的发展不容小觑。同时,伴随着行业协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本文关注的则是行业协会行为与市场规制的关系。行业协会虽然是非营利性组织,但其成员却是互相竞争着的营利性企业。作为同行业营利性企业的集合体,行业协会是为营利性企业的利益而存在的,代表着集体性利益,因此,这使得特定的行业利益或部门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发生冲突在所难免,尤其当行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时,行业协会与市场的关系便呈现出消极的方面。行业协会很容易把天然的协调能力转化为共谋的能力,实施有损于竞争者、客户、消费者以及协会内弱小企业的利益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业协会往往被用来作为固定价格、在成员之间分配销售机会或联合抵制交易等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工具。因此行业协会的这一利益天性和职能优势决定了其必然成为反垄断法所注视的焦点。 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对行业协会的市场行为进行探讨与分析,从而得出应当将行业协会作为一个重要主体纳入反垄断法的框架中的结论。 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行业协会在经济学、法学视角下的概念,并结合反垄断法的特点探讨了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视野下的定义以及其所呈现的特征;并以欧美各国对行业协会分类为基础,归纳了各国行业协会在分类上的异同,从而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框架下应该采用的分类和特点;此部分的最后,在明确行业协会定义的前提下,探讨了行业协会对市场所存在的双重功能:积极功能与消极功能,论述了行业协会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畴的可能性。 本文的第二部分重在从理论的角度阐述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此必要性体现为经济学与法学两个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行业协会在市场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由于是源自经济利益的驱动因而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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