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多点执业的医疗损害责任研究

被引:0
作者
郑奇
机构
[1] 河南大学
关键词
医师多点执业; 雇佣关系; 承揽关系; 委托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
D O I
暂无
年度学位
2010
学位类型
硕士
导师
摘要
近年随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人们对医疗服务的质量要求和关注越来越高,医疗体制的改革便在此背景下启动。2009年国家先后出台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意味着在我国今后医生可以在多个医院同时注册执业,即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同时将涉及许多的法律问题,如:医师多点执业的运行特征;多点执业中医生和医院的关系属性,及多个关系的方式组合;发生了医疗损害责任如何界定,多点执业中的监管及风险防范等。 医师多点执业由于方式、主体的不同,医师多点执业有不同的形式,但在不同的形式背后则有其共性的特征——有的是时间确定而有规律、经常性的执业;有的是时间不确定、无规律而临时的执业。这些特点决定了多点执业医生同时与多个医院的关系是除了与“原医院”是劳动关系外,同时与其他多个医院要么雇佣关系、要么承揽关系、要么委托关系,且这四种劳务型合同关系在多点执业医生中有不同的组合;当然,也有部分医生走出原有的体制成为自由执业者,他们同时与多个医院形成松散型的合同关系,例如,或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或委托关系等。 无论多点执业医师与医院是何种关系,都首先由医院作为名义人对多点执业造成的医疗损害责任先行赔偿,然后,由多点执业医师和医院视其内部的法律关系性质再进行责任分配。劳动和雇佣关系下,依据不同的情形有院方的使用人责任、医生的被用人责任、二者的不真连带责任;承揽关系、委托关系下有双方各自的责任、二者的连带责任。医生多点执业将使医疗活动的风险增加,对医方的责任能力要求大大提高,对此,应该加快完善、实适医疗责任保险。我国对医师多点执业应严防风险、审慎操作、完善制度。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第一部分:医师多点执业的形式及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促成医师多点执业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政府指令、医疗合作、主动受聘。医师多点执业的形式有多种。医师多点执涉及一些法律问题,如对多点执业中医疗活动及医师的管理,医生同时与多个医院的关系性质,多点执业中发生医疗损害时责任的承担,等等。 第二部分,多点执业医师同时与多个医院的法律关系及其属性。多点执业医生与多个医院的关系是合同关系,该合同主要是有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四种劳务型合同组成。基于医疗市场的转型期,多点执业中医生同时与多个医院的合同关系性质其可行的组合形式有这样两种:一种组合是医生与多个医院中的一个医院是劳动关系,与其他的医院是或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或委托关系;另一种组合是医生同时与多个医院或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或委托关系而不含有劳动关系。 第三部分,医院作为名义人对多点执业的医疗损害责任的先行赔偿。任何医疗活动都有风险,多点执业更是如此。在医疗损害中,不仅赔偿患者的财产损害,还要赔偿其精神损害。医生都是以医院的名义对外执业,医疗损害首先由医院赔偿,其后依据医院与医生的关系性质进行内部分配(追偿)。 第四部分,多点执业医师和医院之间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内部分配。在医生与医院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下有医院的使用人责任(也称雇主责任),医生的被用人责任,特定情况下的二者不真连带责任;而承揽关系和委托关系下则有各自的过错责任,特定情况下双方的连带责任。我国应加强实施医生的医疗责任保险,确保其责任能力。 结语——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制度建议。在医师多点执业中应坚持一切以病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坚持自由和效率的原则、严防风险责任明确的原则。在医师与多个医院的合同中要重点明确合同的性质、医生的执业范围、医生的责任能力。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多点执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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