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被引:0
作者
王蓉
机构
[1] 中南林学院
关键词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法律机制; 产权; 公共财政途径; 碳汇贸易;
D O I
暂无
年度学位
2005
学位类型
硕士
导师
摘要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自然界中功能最完善的资源库、基因库、蓄水库、碳贮库和能源库,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国家在现有森林中划出公益林以满足国土保安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性需要。199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中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这为我国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总结国内外相关学者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可以发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质上是通过对特定行为主体进行经济补偿的手段来达到维持和改善森林生态效益的目的。以环境法学视角研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应将生态安全、环境权、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正义等理论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理论依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以产权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明确界定作为前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涉及到的我国林业产权问题,即林业产权限制,主要是指法律规则对林权的不合理限制或者不合理规定。因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首先应当是林权主体,并以此来完善我国的林业产权制度。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除了考虑投入成本与机会成本外,还应以生态上合理、经济上可行、社会可接受作为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评价标准。 从全球范围看,森林碳汇交易是一个正在演进中的新兴市场,国际环境法已开始考虑在生态环境承受力范围内来分配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的问题,全球范围内将出现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碳交换机制的建立,将给林业带来真正的历史性变化。碳交换机制的形成给林业带来的大量收入,正好可以弥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共财政途径资金不足的弊端。这为完善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创造了机遇。 我国应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对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公共财政补偿途径进行优化,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机制:第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立法明确界定集体和其他非公有制林权主体的权利边界,为生态效益补偿提供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第二,慎重确定公益林规模,对公益林足额进行生态效益补偿;第三,抓住我国在森林碳汇国际交易方面的机遇与潜力,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更多的资金。
引用
收藏
页数:65
共 88 条
[1]
林业的历史性转变与碳交换机制的建立 [J].
陈根长 .
林业经济问题, 2005, (01) :1-6+38
[2]
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 [J].
曹明德 .
法学, 2004, (03) :40-43
[3]
生态文明与中国环境立法 [J].
刘爱军 .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4, (01)
[4]
木材贸易呼唤道义 [J].
沈孝辉 .
生态经济, 2004, (01) :6-15
[5]
关于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探讨 [J].
朱传忠 ;
宋发敏 .
湖北林业科技, 2003, (S1) :25-27
[6]
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思考 [J].
孟全省 .
林业财务与会计, 2003, (11) :3-4
[7]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项目实施中的社会经济问题研究——湖南省试点情况个案调查 [J].
左停 ;
李怒云 ;
张丙乾 .
林业资源管理, 2003, (05) :1-4
[8]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与公民环境权保护 [J].
张小罗 ;
周训芳 .
林业经济问题, 2003, (05) :253-256
[9]
我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与法规问题探讨 [J].
李明阳 ;
郑阿宝 .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 (02) :57-61
[10]
产权残缺的非公有制林业 [J].
姚顺波 .
农业经济问题, 2003, (06) :29-3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