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被引:0
作者
穆丹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农村; 农民集体; 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
D O I
暂无
年度学位
2007
学位类型
硕士
导师
摘要
宅基地为我国九亿农民提供了安居建房之地,是他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建国后,宅基地使用制度几经反复,最终从20世纪六十年代延续至今,也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生产力的前进呼唤着这种生产关系的变革,宅基地使用制度在市场化、城镇化的冲击下,已产生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也引起了立法和学术研究的重视。然而实际上,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严重匮乏,学术上也对其性质特征、存在价值、发展方向争论不一,且大多在民法框架内探讨。本文欲从经济法“国家干预”的角度出发,结合民法基本理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 本文通过实地调查,先摆现象,再析本质,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将全文分为引言和四个部分,简述如下: 引言部分:将2006年10月在重庆市江津区的一个村庄进行调查的宅基地和房屋的数据汇集成表,对该村24户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房屋结构、居住情况等予以分析,并走访村民对宅基地使用权买卖、房屋抵押和继承的看法,指出实践与立法的差距,引出当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问题。 第一部分:先对什么是宅基地及其上位概念——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予以解释,这些都是“生活”中的土地类型;再对抽象的法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解释,然后引用物权法上的基本理论分析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并简介各学术流派对此的不同观点,最后,得出自己的观点: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属于地上权,亦具有身份属性。此外,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同于其他地上权的独特之处:无偿取得,长期存续,内容受限。因为它要体现国家对农民的照顾和保障。 第二部分:这一部分集中论述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缺陷。按照先后为序,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流转各环节,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村民们是怎么做的,基层政府是怎么管理的。在这取得、行使、流转和管理中又暴露出哪些问题,具有怎样的后果。在这部分,我主要引用了《土地管理法》、一些行政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章作法律依据,在网站和报刊上搜集了具体事例作事实依据,加上自己从历史方面、经济方面、法律方面的分析,得出现行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已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亟待变革的结论。 第三部分:提出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构想。这也是笔者着墨最多的部分。首先,从立法思想的价值取向出发,一是引入“政府管制经济”的理论,从四个方面分析政府对农村土地这一重要资源进行管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政府要管制,但要有克制地管制,要注重平衡城市与农村的利益、国家与集体的利益、市民与村民的利益,要求从立法的高度出发来正确发挥政府的作用。二是要强化“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地位,落实宅基地的所有权,我认为将此所有权落实到村民小组较合适,明晰其权利义务,保障其正当权益。三是提倡放开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因为这是顺应社会、顺应民心的,广东省也率先进行此项改革试点,再加上《物权法》对宅基地相关制度的松动,更让我们有理由相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买卖、租赁、抵押等是迟早的事。本文也对将来要设计一个怎样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了憧憬:它要体现出方便居住、发展生产、促进融资等功能,并且在我国严峻的人均土地面积不足的情况下,要因地制宜,促进合理开发和节约用地。其次,与前文“取得、行使、流转、管理”的环节相一致,也要完善这几大环节,笔者将其细化为这几步:一是完善申请、分配、登记、收回等管理制度,分析每一种;二是设计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有期限使用制度,改革原来“长期免费居住”的做法,体现出土地的经济价值;三是建立适度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并保证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占补平衡、做好备案登记、管理监督等措施,保证流转的有序进行。 第四部分: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益保护。这部分主要是保障农民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其受到的不法侵害——土地征收中补偿价格机制不合理、违法征收等予以规制,倡导以“新用途”为标准补偿,建立新的价格补偿办法,并呼吁停止以“城乡土地价格剪刀差”的不合理方式来攫取农民集体的财富,重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价值补偿。此外,对一些农村创新性的宅基地使用制度——农民个人集资合作建房进行法律分析,认为其节省土地、美化村容、成本较低,在全国农村宅基地存量不足的情况下,是一条极具发展性的农民住房发展道路,但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其组织方式、治理结构需要改进和规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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