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以适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自身发展和风险控制的客观需要,从而更好的为本国中小企业服务。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起步较晚,风险控制能力较弱,而且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无论从制度建设方面,还是从实践需要来看,我国都有待进一步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和经验,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进行总的概述,然后分别介绍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特征及担保风险的表现形式。
第二章采用比较方法,将发达国家与我国的信用担保风险控制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主要从监管体制、资金筹集、信用调查、担保贷款限额管理、风险分散与补偿以及风险责任六个方面进行具体而详细的分析与比较,指出我国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第三章指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多头管理、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弱以及银行为中小企业融资意愿不足等问题,并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体制和资金补偿机制,担保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外部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不完善。
第四章提出通过设立全国性的统一监管机构、建立担保资金补偿法律制度和科学的风险内部控制法律制度、健全与协作银行共担风险的法律制度和再担保法律制度来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控制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