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共应急法制中政府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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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明
机构
[1] 安徽大学
关键词
公共应急法制; 行政紧急权; 行使; 原则; 对策;
D O I
暂无
年度学位
2004
学位类型
硕士
导师
摘要
公共应急法制是公共应急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这其中,因政府的职责和功能之所在而使得行政紧急权的行使成为公共应急法制的核心。 首先,论文从公共危机、公共应急法制等基本概念入手,归纳总结了国外公共应急法制的特点,指出了目前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存在的缺点与不足。国外主要是通过构建专门化、体系化的法律法规来对政府应急管理进行规范:一是在宪法中规定了紧急状态制度。二是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三是制定与政府应急管理相关的法律。四是具体实施宪法和法律有关政府应急管理制度的政府法令或者实施条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对导致紧急状态的诱因大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都要求危机所造成现实或潜在的危害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和较广泛的范围。二是对紧急状态的决定、宣布、适用范围、长短,尤其是权力的行使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三是公民依宪法和法律在平时享有的基本权利给予较大的限制甚至被临时停止。四是规定了紧急状态下人权的最低标准。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应急管理从理论研究上起步较晚,相关的规定比较松散,不构成体系。缺点主要有:一是现行宪法尚没有确立统一的紧急状态制度。二是尚没有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三是没有明确有关实施紧急状态立法的授权性规定。四是应急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五是突发事件应急体制和机制还不够健全。 其次,论文围绕公共应急法制中政府权力的性质、特点以及例外展开论述,并以抗“非典”为例,指出我国行政紧急权行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政府在公共危机中采取的行为,作为一种危机管理行为,是指针对公共危机的潜伏、爆发、控制、化解、修复等全过程中的政府应对机制。其采取措施的依据是行政紧急权,它是现代行政法中行政应急性原则的体现,具有终极性、强制性、临时性(时限性)、措施的匹配性、程序的特殊性、权力的优先性等特殊性质。但行政紧急权的行使并不是“法外行政”,紧急状态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是一种手段和方法,限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目的,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最低权利保留制度作为行政紧急权行使的例外。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行政紧急权散见于已制订了的有关紧急状态的法律之中。实践中,行政紧急权的行使对公民最基本的两项权利,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克减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在 抗“非典”过程中,隔离措施的采用就存在随意性和“扩张”性的问题,造成 了公民人身自由的“无依据”克减,另外还存在行政征收与补偿制度不到位等问 题。 再次,论文针对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在抗“非典” 实践中政府行政紧急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在行政紧急 权行使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方面,根据行政紧急权自身的特征,必须遵循的两个 最重要的原则应当是依法行政原则和比例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政府行政紧急 权的行使首先必须有宪法上的总依据,其次必须有统一紧急状态法关于行政紧急 权行使的方式、程序、救济的原则性规定。最后,必须有各公共危机处理性质的 单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比例原则要求行政紧急权的行使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 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应当处于适度的比例,并保持均衡。根据上述原则, 规制政府在公共应急法制中权力的行使重点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一是 在宪法中确定紧急状态制度。二是根据宪法紧急状态制度的规定,制定我国的紧 急状态法。三是设计紧急状态宣告与确认制度。四是根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 规定以及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所承担国内义务,设计基本权利保障制度。五 是根据公平原则,设计补偿制度。六是根据“有权必有责”原则,设计“异体” 问责制度。 文章在结语部分指出,政府行政紧急权的行使并不能代表公共应急法制建设 的全部,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我国的公共应急法制建设任重道远。 关键词:公共应急法制行政紧急权行使原则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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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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