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背景下互联网专车服务的政府规制问题研究

被引:0
作者
孙柏
机构
[1] 上海师范大学
关键词
共享经济; 互联网专车; 政府规制;
D O I
暂无
年度学位
2016
学位类型
硕士
导师
摘要
共享经济这一概念在上世纪被提出,与传统消费模式相比,共享经济在效率、节约、社会人际关系等方面拥有诸多优势,是一项革命性的社会发展创新。作为共享经济在公共出行领域的具体应用,以Uber为代表的互联网专车服务一经诞生,即在众多国家实现了高速发展,它既满足了大量用户个性化出行的现实需求,也为参与互联网专车运营的车主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回报。但互联网专车业务的发展却让监管部门陷入了困境,一方面互联网专车确有其社会价值,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欢迎和支持,另一方面其商业模式缺乏法律规范支撑,有非法运营之嫌,且由于影响到了出租车从业者的牌照利益而受到了反对。同时,交通部自己正是出租车牌照制度的制定者和管理者,根据规制俘获理论,受制于出租车利益团体的影响,规制主体极容易制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制策略。在这样的两难困境中,交通部于2015年10月10日发布了被业内称为“互联网专车新政”的两份文件——《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专车新政”将互联网定性为网络约租车,作为出租车客运的一种具体类型(与传统的巡游出租车相对),基本类比复制了对传统出租车行业进行的规制手段,从互联网专车经营者的资质、驾驶员资质、价格、服务内容等诸多角度对互联网专车这一创新型业态加以限制,可正是这些对出租车客运的规制手段,造成了今天出租车行业长期存在且难以解决的诸多顽疾(即政府规制失灵),之所以规制主体制定这样的规制政策,是由于其并未深入理解《行政许可法》第11、13条等法条,伴随着长期的执法实践,规制手段被异化为规制目的本身。“互联网专车新政”虽肯定了互联网专车的合法身份,却给这一高度创新且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新模式套上了诸多毫无必要的枷锁。该文在系统梳理“互联网专车新政”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专车服务的特色优势与我国个性化出行领域的现实状况,为规制主体提供了针对互联专车的较为系统的规制建议。
引用
收藏
页数:42
共 16 条
[1]
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之合宪性分析 [J].
王军 .
行政法学研究, 2016, (02) :36-48
[2]
[3]
直面我国网络约租车的合法性问题 [J].
金自宁 .
宏观质量研究, 2015, (04) :100-108
[4]
中国情境下互联网约租车发展模式探究 [J].
程絮森 ;
朱润格 ;
傅诗轩 .
中国软科学, 2015, (10) :36-46
[5]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 [J].
唐清利 .
中国法学, 2015, (04) :286-302
[6]
论互联网法 [J].
周汉华 .
中国法学, 2015, (03) :20-37
[7]
[8]
政府规制的理论发展述评 [J].
杨宏山 .
学术界, 2009, (04) :248-253
[9]
北京市出租车政府管制分析 [J].
唐睿 .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5, (02) :6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