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用担保为中介,引导社会资金特别是银行信贷向中小企业倾斜,在行业间配置社会资源,对政府实现经济政策目标意义重大。但是面对我国信用担保所特有的法律问题,现行法律前瞻性不够、有所缺漏或者未加以调整,已经成为信用担保发展的首要障碍。
我国信用担保法律滞后,主体法律制度缺位,政府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管也比较混乱,从行业准入、机构维持、行业退出以及国家监管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信用担保组织法是方向所在。
在信用担保的运作过程中,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相当明显。制度设置的失当造成了关联各方之间权利义务的纠葛,也为信用担保实践中的诸多碰撞留下了隐患。笔者从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出发,以构建信用担保主体法律机制、健全执业风险应对法律机制、改进风险分化法律机制为内容,充分发挥各具体法律制度的功能,强化各部分的协调和配合,对信用担保法律机制的完善进行设想。风险是信用担保的核心要素。在信用担保机构内部,对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可以通过科学审慎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分离制衡的权责制度来实现。在外部,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风险共担制度能够有效平衡二者的利益关系,确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风险的总份额。再担保制度和再保险制度使得信用担保的风险得到有效的分散和化解。风险共担制度、再担保制度和再保险制度,三者互相配合协调构筑的风险分化机制是信用担保机构执业过程中应对风险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