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主要对土地利用而产生的物权关系进行规制。随着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深度、广度的扩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负外部性日益显现,传统的命令加控制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体制难以消除自然资源利用中的负外部性,建立一种有效率地利用资源的内在激励机制成为必然,而物权制度是内在激励机制的基础和前提,财产权制度通过规范和引导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在自然资源利用中达到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自然资源公有化,自然资源利用的制度主要表现为非所有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使用权制度,因此,本文只探讨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自然资源法首先对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各种自然资源使用权进行了规制,但仅有自然资源法的规制是不够的,物权法作为规范物之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范,需对此作出回应。物权法在规制自然资源使用权时,也必须考虑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注意与自然资源法的沟通和协调。
本文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首先分析了自然资源使用权含义及其性质。在比较、分析了理论上各种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观点后,选择使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概念,但必须对传统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内涵进行改造。改造后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在内容上,更加注意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生态化和权利义务的平衡;在客体上,扩展自然资源使用权客体范围。在主体上,强调各类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平等地享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因此,改造后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非属于自己所有的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从自然资源使用权主体、内容、客体分析,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政许可取得和较多公法限制不能改变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私权性。自然资源使用权本质上是用益物权。但自然资源使用权确与以实现物的最大经济价值的传统用益物权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应看作是对用益物权制度的丰富和发展。自然资源使用权以自然资源为客体。自然资源属性是构建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的起点和内在决定性因素。自然资源使用权语境下的自然资源是指能为人力所控制或支配,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可以特定化的自然物质。自然资源的自然性、价值性、社会性、整体性、相对性、公共物品属性是构建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自然资源的特性在其作为物时,对传统物权客体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物权理论关于物权客体应是有体物及物的特定性、独立性、价值性、可支配性等传统观点应作出新的解释甚至修正。
第二章探讨了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体系是由不同自然资源使用权类型通过归类而组成的。在对民法及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从权利构造来看,传统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分类不能准确揭示各类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本质,将使自然资源使用权研究和立法陷于混乱。应根据权利行使的结果是否获取自然资源所有权,将自然资源使用权分为非获取型自然资源使用权和获取型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赋存的整体性及法律规范的分散易造成各类自然资源使用权之间相互影响或冲突,因此,应注意各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协调。
第三章探讨了自然资源使用权在当代的生态化。在分析了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之后,指出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应当以生态人本主义作为伦理基础。自然资源使用权在当代的生态化包括主体的生态化、客体的生态化、内容的生态化和行使方式的生态化。
第四章探讨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私法限制及利益平衡。权利限制包括外在权利限制和内在权利限制,在我国法律对一些自然资源使用权私权性还没有明确确认的背景下,确立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私权性、保护私权、培养权利意识非常重要。尊重私权,在权利本位的基础上依法对权利进行外在限制是我国法律的明智选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限制包括私法限制和公法限制,私法主要从相邻关系、地役权、权利不得滥用等方面进行限制;公法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和征收制度等。对自然资源使用权限制时应注意个人之间的利益、私益与公益、代际利益的平衡。
第五章分析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功能偏离的内在根源。认为我国目前之所以存在自然资源使用权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以及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保护功能出现偏差等问题,内在根源是多方面的,如长期以来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不明、规范自然资源使用权法律之间缺少沟通和协调、自然资源价值观念落后、自然资源使用权相关制度缺失等。
第六章对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重构作了探讨。在对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树立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价值观。认为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重构应遵循整体与区别相结合原则、生态化原则、永续利用原则和权利义务相协调原则。在具体制度上应做到物权客体现代化、自然资源使用权立体化、自然资源使用权类型化、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化、自然资源使用权权利义务协调化、自然资源使用权流转化、自然资源使用权登记制度规范化、自然资源使用权征收补偿制度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