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技术的诞生以及在医疗临床实践中的应用,极大地冲击了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及其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伦理观念和法律制度。我国卫生部考虑到代孕可能产生的诸多问题,通过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代孕技术,但是卫生部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一系列的后续问题。随着代孕事件的时有发生,如何规制代孕父母子女关系这样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依据我国现行法显然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如果发生代孕纠纷,则会产生无法可依的情况。面对我国婚姻法对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无所适从,我国的立法有必要做出调整以适应人工生殖技术所带来的挑战。国外代孕的规范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1、禁止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如果从事代孕的话,当事人可能受到处罚;2、收养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律虽然不禁止代孕,但是也不鼓励,因此代孕母依然是法律上的母亲,委托人要想成为父母必须符合收养的各项条件和程序,才能成为父母;3、合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让委托人可以根据合同成为孩子的父母,所以虽然法律可能基于保护代孕母或孩子,会真对当事人的合同有一些限制,但是介入的程度比较低。代孕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制有四种学说,“分娩说”最大的缺点在于孩子的亲权归属会因为代孕母或委托夫妻的违约而变得不确定;“血缘说”对不同的代孕方式产下的子女,采用不同的原则,所以不应采纳;“子女的最佳利益说”主张由法院以子女的最佳利益认定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所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的认定标准非常的不确定;“合同说”直接视委托夫妻为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不仅尊重代孕母以及委托夫妻的意愿,并且使孩子的身份明确、安定,显然是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的表现,应该予以采纳。所以本文试图在说明代孕的合法性的基础上以合同模式规制代孕母子女关系,从而能够保障各方利益。